关于印发《新余市规范快递行业劳动用工
服务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党群工作部)、总工会,各快递企业:
现将《新余市规范快递行业劳动用工服务实施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新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新余市邮政管理局
新余市总工会
2024年4月28日
新余市规范快递行业劳动用工服务
实施意见(试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八部门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保障权益的实施意见》《新余市关于加强党建引领关心关爱快递新就业群体的若干措施》等文件精神,切实维护快递从业人员劳动保障权益,支持快递业健康持续发展,促进快递业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国家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坚持问题导向、标本兼治,督促落实快递企业主责,强化行业监管,凝聚各方合力,推动快递企业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切实维护好快递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为我市经济高质量发展注入新的活力。
二、范围对象
快递从业人员指从事快递业务的一线收投人员、车辆驾驶人员、分拣操作人员、客服处理人员、查询服务人员和行政管理人员等,不包括从事即时配送业务的人员。
快递企业指快递从业人员所在的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企业法人、分支机构和末端备案网点。快递企业直接设立的末端备案网点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用工主体为该网点的开办企业。
三、主要措施
(一)规范快递企业依法用工
1.确保依法合规用工。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企业应当参考《快递从业人员劳动合同(示范文本)》,依法与快递从业人员订立纸质或电子劳动合同,积极履行用人单位责任。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但企业对劳动者进行劳动管理(以下简称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指导企业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协议,合理确定双方在劳动报酬、休息休假、社会保险、劳动保护、职业伤害等方面的权利义务。个人依托平台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从事自由职业等,按照民事法律调整双方的权利义务。
2.强化合作用工责任。平台企业采取劳务派遣等合作用工方式组织劳动者完成平台工作的,应选择具备合法经营资质的企业,并对其保障劳动者权益情况进行监督。平台企业采用劳务派遣方式用工的,依法履行劳务派遣用工单位责任。对采取外包等其他合作用工方式,劳动者权益受到损害的,平台企业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二)加强快递从业人员社会保障工作
3.落实公平就业制度。快递企业招用劳动者不得违法设置性别、民族、年龄等歧视性条件,不得以缴纳保证金、押金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不得违法限制劳动者在多平台就业。
4.保障社会保险权利。快递企业及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基层快递网点与快递员应依法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快递企业使用劳务派遣方式用工的,应督促劳务派遣公司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用工灵活、流动性大的基层快递网点可优先参加工伤保险,其中,已取得邮政管理部门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具备用人单位主体资格的基层快递网点,可直接为快递员办理优先参保;在邮政管理部门进行快递末端网点备案、不具备用人单位主体资格的基层快递网点,由该网点所属的具备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资质和用人单位主体资格的企业法人代为办理优先参保,原则上在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地办理参保,承担工伤保险用人单位责任。积极鼓励和引导快递企业和快递从业人员参加医疗、人身意外伤害等商业保险,为快递从业人员提供保障。
5.保障劳动报酬权利。支持企业根据业务特点、劳动强度、市场需求等因素合理界定劳动时间范围,确保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获得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劳动报酬。企业应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且每月至少向劳动者支付一次工资,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支持企业建立以经济效益为基础的劳动报酬管理制度,促进劳动报酬合理增长。
6.保障休息休假权利。快递企业应进一步完善休息制度,科学确定劳动者工作量和劳动强度,依法确定休息办法。落实劳动者休息休假制度,在法定节假日支付高于正常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的合理报酬。
(三)完善快递职业发展保障体系
7.畅通职称申报渠道。畅通快递工程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申报评审渠道,符合条件的快递专业技术人才可按规定向市邮政管理局申报评审相关专业技术职称。
8.加强快递从业人员技能提升。落实职业技能培训支持政策,鼓励符合条件的快递从业人员参与职业技能培训。积极拓宽培训渠道,支持快递从业人员参与专项能力等培训,鼓励符合条件的快递企业开展技能等级认定,推动快递从业人员技能提升。积极组织快递业技能竞赛,激励快递从业人员走技能成才之路。
(四)完善快递业劳动者权益保障工作
9.建立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快递企业应根据劳动用工特点,建立健全内部投诉、协商协调机制。通过设置投诉电话、投诉信箱、电子邮件等方式,方便职工随时随地投诉。培育一批企业劳动关系协调员、成立企业劳动关系调解组织、建立员工纠纷调解室,有条件的企业建立“三师一室”工作室。加强形势分析和风险研判,常态化排查快递业劳动用工风险和矛盾问题,靠前指导,提前介入,避免发生规模性、群体性劳动纠纷。
10.畅通劳动保障举报投诉渠道。各级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应当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及时受理快递企业劳动者的举报投诉,保障其合法权益。对符合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的事项,快递企业劳动者可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举报投诉;对不符合劳动监察职权范围的,应事先与快递企业进行协调,经协商无果后,告知劳动者通过其他部门维权。
11.加大快递企业劳动保障监察力度。各级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要加大对快递企业的日常巡查、随机抽查、专项检查等监察力度,积极配合快递行业主管部门开展联合执法活动,进一步规范快递企业用工行为,切实保障快递企业劳动者合法权益。
12.完善快递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各级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要积极引导快递企业自觉参与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并及时将评价结果共享政府相关部门,各相关部门在职权范围内对诚信快递企业给予政策优惠,对失信快递企业予以联合惩戒,进一步促进快递企业健康发展。
13.开辟快递从业人员劳动争议案件办理绿色通道。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机构要加强劳动争议办案指导,畅通裁审衔接。根据快递从业人员的工作时长、工作频次、工作场所、报酬结算、劳动工具以及快递企业对快递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程度、惩戒措施等因素,综合认定快递企业与快递从业人员之间的关系,依法受理并“快立、快审、快结”高效处理快递从业人员劳动争议案件。各级人社、法院和总工会要健全“人社+法院+工会”劳动争议诉调对接机制,共同开展劳动争议案件诉前、诉中调解和释法答疑,协调、疏导、化解矛盾,切实减轻快递从业人员诉累。
14.探索建立“互联网+法律”职工服务新模式。充分发挥工会组织的积极作用,推动成立多种形式的快递从业人员工会组织,探索建立“互联网+法律”职工服务新模式,联合工会、司法系统在企业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免费为快递从业者提供法律咨询、代写文书等法律服务。督促、引导行业工会与行业协会或行业企业代表,重点就劳动定额、计件单价、服务标准、劳动保护、意外保险和争议处理等方面开展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
四、工作要求
(一)落实部门工作责任。市邮政管理局要加强对快递企业的管理,督促快递企业根据用工主体、用工形式、用工岗位等对快递从业人员进行分类,强化信息系统应用,建立完善从业人员信息台账,形成从业人员基础数据库,定期更新并报送从业人员信息。充分运用多种传播媒介,开展政策法规宣传解读活动,强化快递企业依法用工和快递从业人员依法维权观念,切实提高劳动权益保障意识。
市人社局要加大劳动保障监察力度,牵头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督促企业落实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责任,加强治理拖欠劳动报酬、违法超时加班等突出问题,依法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市总工会要以快递行业为牵引,推动建立与工会、劳动者代表的协商机制,搭建沟通平台,畅通劳动者诉求表达渠道。探索通过行业性职代会以及其他民主形式维护快递从业人员合法权益。扎实开展职工队伍稳定风险隐患专项排查化解工作,及时有效化解矛盾风险隐患。
(二)加强多方沟通协调。各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协同配合形成推进优化快递业劳动用工服务的工作合力,定期分析研判快递业劳动用工情况,共同研究解决快递业劳动用工的重大问题,促进我市快递业健康发展。
(三)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各部门要会同协调劳动关系三方组织,充分运用微信公众号、官方网站、短视频等新媒体手段,加强对快递企业和从业人员的劳动法律法规宣传和教育,将劳动法律法规作为就业创业培训的重要内容,增强各方法治意识,提高企业依法用工和快递从业人员依法维权的能力。强化利益共同体理念,健全共建共享机制,加强典型示范引领,积极培育一批快递业和谐劳动关系创建先进企业和个人,加大宣传力度,形成正确舆论导向,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四)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各地根据本办法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密切关注快递业劳动用工的动态情况,及时将劳动用工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反馈市邮政局同时报送市人社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