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问题,是关系到我市工业化、城镇化推进的重要发展问题,也是关乎被征地农民长远保障切身利益的重大民生问题。为妥善解决我市被征地农民参保问题,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江西省征收土地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我市制定《新余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一、制定背景
2015年3月,新余市出台了《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余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余府办发〔2015〕10号),较好地解决了被征地农民“老有所养、长远保障”问题。2022年,江西省出台《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相关工作的通知》(赣府厅字〔2022〕56号),对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提出了新要求。同年,修订后的《江西省征收土地管理办法》多个条款也涉及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我市原有文件大部分条款或废止或过时,已无保留必要。为贯彻落实好上级政策法规要求,理顺好工作,需要进一步规范全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本次出台《暂行办法》予以响应。
二、主要内容
本《暂行办法》共六章二十二条,主要包括:
一是保障对象。新余市行政区域内,因市、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依法统一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而导致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征地后人均耕地面积不足0.3亩),且在征地时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农户中16周岁(含)以上具有本市户籍的在册农民。
二是参保办法。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根据个人意愿自主确定,选择按现行国家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参保,不单独建制度。其中,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以灵活就业人员形式,按政策规定从参保时开始向后逐年缴费,不允许往前补缴。
三是政府补贴标准。对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给予补贴,帮助参保。政府缴费补贴只用于补贴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缴费补贴年限统一为最长不超过15年。缴费补贴金额按年核定,标准按当年执行的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再乘以12%比例计算。无论选择哪种制度参保,均享受同等标准的政府缴费补贴。
四是补贴资金筹集与管理。明确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由市、县(区)人民政府从征收土地报批时预存的社会保障费用和土地出让收入中足额安排,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单独列支,专款专用。各地组织用地报批时,社会保障资金统一预存市级人社部门,同时明确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纳入征地成本,并作为征地的前置条件。
三、基本原则
一是制度可持续性原则。全面对接现行国家基本养老保险政策,不单独建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从而做到政策有依据,办法管长远,待遇可持续,被征地农民权益有保障。
二是个人自愿选择原则。被征地农民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完全根据个人意愿来确定,切实满足被征地农民的实际需求,有利于实现制度和人员全覆盖。
三是实行政府补贴与个人缴费相结合的原则。政府通过缴费补贴承担起大部分60%的缴费责任,帮助和促进被征地农民参保。同时,缴费补贴资金的功能定位是帮助缴费个人必须按暂行办法规定参保缴费,否则不给予补贴。
四是公平性原则。被征地农民无论选择参加哪种养老保险制度,均按照相同标准给予最长不超过15年的缴费补贴。
政策解读单位:新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政策咨询电话:0790-6736866